菏泽版权登记申请
青岛版权登记过程中,会涉及到各类资料准备,如申请表、身份证明、权利归属证明文件、作品样本、作品说明书等。往往在这一步骤中,对版权登记不了解的人都会因为版权登记作品格式要求(也就是作品样本格式)而拖进度。因为可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类型太多,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所以版权登记作品格式要求并不统一。
■版权登记作品格式要求如下:1.文字作品提供创作草稿;2.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具有10cm×12cm的照片;3.工程产品设计图纸提供三视图、效果图或实物照片;4.影视作品提供VCD等。
■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作品格式要求如下:
1.软件登记申请文件一定要图文并茂,文字描述详细准确,对软件的功能模块描述清楚即可;
2.软件操作说明书中出现的任何文件一定要和申请书中出现的全称及简称名称一致,切记不可出现其他软件名称;
3.软件操作说明书插入页数,页眉,页眉写清软件全称版本号说明书;
4.建议页数在15页左右;
5.不止能提供使用手册也可以提供设计手册;
6.文档中出现的软件名称应当与申请的完全一致;
7.文档中出现的版权信息应当与申请信息完全一致;
8.文档页眉上应当标注该申请软件名称、版本号,并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右上角应标注页码,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除外;
9.内容不能太简单请尽量提供完整的文档将软件的操作介绍完整。版权登记作品格式要求,随作品类型不同而不同,具体格式还是需要根据登记的作品类型决定。
哪里可以工作版权是登记?过程如下: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支付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更正申请文件(非必要程序)→获得登记证书:
1.填写申请表在中心的网站上,首先注册用户,然后登录。按要求在线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打印。
2.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按要求提交5份以上的申请文件。
3.支付申请费当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软件登记机构应发出支付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按通知要求支付费用。
4.5个以上的机构接受申请申请文件符合受理条件并支付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和支付凭证。
5.纠正程序申请文件有缺陷的,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如果纠正后仍不符合登记措施,登记机构将不予批准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6.获得登记证书版权登记有哪些类型,我通常在哪里可以得到登记至于版权登记在哪里处理,实际上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版权局负责各自辖区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登记作品。版权局负责国外、台湾、香港和澳门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登记作品。受版权局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位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位外国、台湾、香港、澳门人士的作品。
享受著作权的提交人或其他公民的管辖原则上应受其身份证上地址所在的管辖。如果是合作作者和多个2人以上,以委托的5人以上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管辖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管辖为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在国内外申请著作权登记: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独家许可合同登记,软件登记变更或补充登记,取消计算机软件登记请求和撤回。
(2)作品著作权和合同登记:作品登记,用于著作权人在国内外的各种作品(包括写作、口述、音乐、戏剧、民间艺术、舞蹈、杂技艺术、艺术、建筑、摄影、电影和作品));著作权合同备案(或专有权登记);音频和视频产品登记。重印外国期刊合同登记;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认证登记;涉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权合同的联系认证;变更或补充、取消、撤回著作权和合同登记的,补发或更换登记证书;著作权和合同登记文件查询。
(3)著作权质押登记:软件著作权质押登记及其他工程著作权质押登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
导读: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规范,既有国内法,又有中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还包括中国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
1、《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范畴,明确了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中的原则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与《著作权法》配套的专门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办法的行政法规,这是我国涉及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份重要的法规文件。它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各种侵权行为的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制定了具体的办法。
4、《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2年3月17日在中国生效。
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是为了实施《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和《伯尔尼公约》而颁布的行政法规。
6、《伯尔尼公约》,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
7、《世界著作权公约》1992年10月30日起在中国生效。
8、《TRIPs》协议。《TRIPs》协议第10条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关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保护:(1)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体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2)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都应给予保护。
我们知道,有时候有些属于个人的东西是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但是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实物性质的,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软件更是受人关注。那么,如何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公示查询?相关流程您是否了解?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查询软件著作权可以通过两个途径:
一是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查询要求,并在缴费获取查询结果;
二是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
1、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首页。
2、在“版权登记大厅”栏目下的右侧,进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
3、在公告页面处录入“软件名称”、“登记号”、“著作权人”其中任意一项进行查询,就可以查询到已登记并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
版权局在办理著作权登记时不鉴别独创性,或许更为准确的说法是:不对独创性进行实质审查,原因在于:
1.著作权的取得不需要任何手续,著作权登记的主要作用是公示和在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作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登记是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的。如果(仅仅是如果)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并经登记后取得。则有必要在登记时进行实质审查。
2.所谓「独创」并不要求与众不同。即使实质相似也还不能排除二人同时各自独立创作了相同作品的可能。所以著作权的原创性判断一般是「接触」「实质相似」标准。这个判断方法只能做两两对比。版权局即使可以可以通过审查发现两个软件实质相似,但绝不可能通过对代码的审查认定「接触」。
综合以上两点:著作权登记中进行原创性的审查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和专利制度进行对比或许有助于理解:
如果两个人各自独立的开发出了实质相似的软件,他们都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而在专利制度中,即使两个人各自独立开发出了实质相似的技术,只有先申请的能获得专利权。
更深刻的原因是著作权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而专利保护思想。
专利制度和著作权制度的区别导致专利申请时对新颖性(就是不同于现有技术)进行审查,而著作权登记中对此类似的独创性不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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