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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作者:青岛嘉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7 08:48:21

如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的保护期世界版权大会第1条缔约国承诺为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包括书面、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塑和雕塑的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护。文章:

(一)任何缔约国国民发表的作品和首次在该国发表的作品,应享有与其他缔约国国民在本国首次在其他缔约国发表的作品相同的保护,以及本公约给予的保护。

(二)任何缔约国国民未发表的作品,享有与其他缔约国国民未发表的作品相同的保护,并享有本公约在其他缔约国给予的保护。

(3)为了实施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均可根据其本国法律,将居住在该国的任何人视为其本国国民。文章(1)如果任何缔约国履行了其国内法要求的手续,如提交样品、登记登记、发布通知、处理公证文件、支付费用或在该国制作和出版等。-作为版权保护的条件,所有受本公约保护并在国外出版的作品,如果其作者不是本国国民,只要在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授权下出版的所有作品都是独立的,就应被视为符合上述要求。符号,并注明所有者姓名、出版年份等。版权的。标记方法和位置应使人注意版权的要求。(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妨碍任何缔约国要求履行手续或其他条件,以获得和享受其第一版作品或其国民在任何地方发表的作品的版权分。(3)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应阻止任何缔约国作出以下规定:任何请求司法协助的人在起诉时必须满足程序要求,例如检察官必须通过自己的辩护人出庭,或者检察官应将有争议的作品送交法院或行政当局,或者两者兼而有之;然而,未能满足上述程序要求不应影响版权的有效性,如果这种要求没有强加于需要版权保护的地方的国民,这种要求不应强加于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四)缔约国应当采取法律措施,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未发表的作品,无需办理手续。

(5)如果缔约国允许一个以上的版权保护期,并且第一个保护期长于第4条规定的最短保护期之一,则第二个或随后的版权保护期不应要求该国执行本条第(1)款的规定。第4条(1)根据第2条和本条的规定,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应由该作品需要版权保护的缔约国的法律规定。(二)一、受本公约保护,保护期不得少于作者的一生和他死后二十五年。但是,如果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任何缔约国在作品出版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某些种类的作品规定了保护期,该缔约国有权维持其规定并将其扩大到其他种类的作品。对于所有这些类型的作品,自出版之日起版权保护期不得少于2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著作权侵权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种,因此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当事人也有举证的责任。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那么,著作权人申请证据保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证据保全指的是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全的制度。另外,著作权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主体必须是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第二,只有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能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其中,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形有:作为物证的物品有毁损、变质或消灭的可能性,一旦毁损、灭失以后就难以取得证明,包括另一方当事人有毁灭证据的可能,如销毁书证、物证等;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有:证人重病,有死亡的可能,一旦死亡就不可能提供证言等。

第三,申请证据保全目的只能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

第四,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应当在诉讼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申请证据保全的理由和所需要保全的证据的种类、名称、特征、地点等。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申请人向法院交纳诉讼保证金,或提供与之相当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

第六,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七,对证据保全的方法。对证人证言的保全,法院可以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对物证或现场的保全,法院可以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绘画、拍照、摄像等;对有可能被毁灭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青岛版权登记小常识,这回你可要记牢了!

大家都知道,版权又称著作权,而在互联网越来越便捷的同时,版权侵权问题日益凸显。今天,小编就以版权登记中的问题及小常识为大家讲解下,希望能帮到您。

一、版权登记的权利1、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2、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

二、版权登记的好处1、使作品具有独占性一旦授予著作权,就等于在市场上具有了独占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售卖作品,办理著作权登记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使作品得到保护。2、可作为版权产生纠纷的依据著作权证书享有作品著作权证明作用,从而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问题。3、作为可以转让的无形资产作品可以作为商品出售(或转让),作品一旦被授予著作权就变成了工业产权,形成了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因此,作品只有申请著作权,并经过版权局审查后,授予著作权,才能变成国际公认的无形资产。4、提升企业形象可以在平面广告、宣传册和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标志,突出作品已获得著作权保护的特性,从而增强该产品的社会认可度,同时提升企业形象。

三、登记版权的资料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主要内容或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四、谁能申请作品版权登记1、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转让、承受、继承等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权利人。申请人可直接申请登记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

五、省与国家的版权登记区别省与国家版权登记所出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著作权人可自愿选择作品著作权登记机构办理。

网络著作权特征

网络著作权除具有传统的著作权的特点外,还具有一些独特特征:

(一)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二)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3]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也没有域外效力。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三)专有性方面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5]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

(四)表现性方面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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