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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区文字版权登记如何查询?

作者:青岛嘉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6 08:46:53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各种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的使用行为,主要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其发表权的行为;2.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侵犯了其他作者的发表权、改编权或获酬权;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酬权;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9.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出版权。10.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侵犯了表演者权;1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即盗版行为;12.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1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这些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网络作品问题。

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特殊作品,是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因此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网络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要证明网络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就要证明该类作品属于“作品”范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无明文规定。《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未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含义作了解释,即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而网络作品又是数字化作品,它尽管脱离有形载体,但并不影响其独创性,并且任何网络作品都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内,能够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阅读、下载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的打印,因此符合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因此,网络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著作权及作品规定,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2、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条件。王泽鉴先生讲损害“系指权利或利益受侵害时所生之不利益。易言之,损害发生前之状态,与损害发生之情形,而相比较,被害人所受之不利益,即为损害所在”。网络运营商将版权人的作品上载到网络上,给版权人是否造成损害,即是否造成“不利益”。知识产权的作用体现在被使用上,如果使用人越多,知识产权所体现的价值就越大。甚至可以讲,如果这项知识产权从来未传播,未被使用过,该权利的价值就无从实现。因此,衡量权利人是否遭受到了损害,应当结合从作品上载到网络前后作者收到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来考虑。“国外版权联盟委托一些中介机构,对报纸和图书上网以后对现有的媒体的发行率影响的进行研究,结论是负面并不是很大,甚至由于网上传播,反而有正面影响.不论网上传播是否有益于报刊的发行率,但一个结论是可以得出的:版权人的利益(或者不利益)是与网络传播对传统媒体发行率的影响相关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一、申请者及其身份证明

(1)法人单位申请者--证明(表格1份),同时选择性的提交以下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A2纸)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A2纸)民间组织: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1份,A2纸)台湾: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如:当地法院,1份,A2纸)香港: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1份,A2纸)外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认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1份,A2纸)(2)个人申请者--保证书(表格1份)将申请者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在A2纸上(1份)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1份,A2纸)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1份,A2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3)非法人单位申请者--保证书(表格1份)

二、计算机软件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表格1份)(注意:申请表中④软件开发者情况一栏,单位职工职务开发软件此栏应填单位名称,⑦栏,申请者需要例外交存时填写此栏)2、软件说明书(表格1份)3、源程序1份,A2纸。按前、中、后各连续2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页的左侧留出20MM,每页不少于50行,在页的右上角打印页号1-60)。4、文档1份,A2纸(如: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等)。按前、中、后各连续20页,共60贡。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页的左侧留出20MM,每页不少于30行,在页的右上角打印页号1-60。5、酌情提交以下申请文件(1)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表格1份)(2)证明文件(1份A2纸)。若申请者存在以下情况,需提交以下文件: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合作开发协议书1份(A2纸)委托开发--委托开发协议书1份(A2纸)下达任务开发--任务书1份(A2纸)

三、软件登记流程

1、准备阶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我公司准备相应的法律文件,根据其复杂程度一般在2-3天内完成;2、申请阶段将1项所述文件递交国家青岛版权登记机关,并以其收到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取得由国家版权登记机关发出《受理通知书》并确定受理号;3、授权阶段符合要求通过审查,颁发证书,并自软件的公开发表日起取得权利;如有补正,审查日期会顺延。

四、软件登记保护内容

软件登记是为了保护软件的著作权,也称版权,它防止他人未经允许复制该软件或对该软件中的程序语句大段抄袭引用。软件登记不能保护软件中的技术方案本身,要保护技术内容,需要通过申请发明专利来实现。

五、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好处

国家鼓励软件版权登记,软件版权登记可获得以下好处:1、软件版权登记是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2、软件版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而要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真正软件著作权人,在举证上具有相当难度;3、软件登记版权后,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作价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4、申请人可以依据政策享受有关税收、知识产权、投融资、产业技术、出口、人才吸引等若干的优惠政策;5、在我国境内合法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使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所有权问题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所有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著作权属于受托人。那么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应该给谁呢?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定义和属性是什么?

1.在委托作品的认定实践中,有必要关注委托作品的认定。如果受托人接受委托,但不进行创作活动,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画油画作装饰,乙公司将油画交给丙员工作为工作任务,则本案所产生的作品不应视为委托作品,而应视为工作作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受托人在委托作品中从事创作,即履行与委托人达成的民事合同,通常是委托合同或合同的约定;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赋予的任务,即履行作者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委托作品著作权所有权法》规定,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约定著作权的所有权;除非另有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虽然受托人享有著作权,但也有一些限制。边肖在本文中详细介绍了以下内容。在我国的著作权保护中,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中著作权的所有权进行了规范。《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著作权的所有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所有权。一方面,它尊重作者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它又便于委托人有效地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可以自由同意,只有他们所属的仅限于作品的财产权,而不是作品的人身权。作品的个人权利只能属于受托人。

2.在双方没有特别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和完成作品,并且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出于保护作者和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未经同意,著作权应给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享有著作权的同时,还受到以下限制:

(1)受托人应按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客户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具体范围内免费使用。事实上,一些艺术摄影企业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并以客户的艺术照片有著作权为借口扣留照片底片,以垄断其未来的印刷业务。对于这种行为,客户可以被追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例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无论委托人是否注册商标,都不得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和服务中使用该标识,也不得允许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尚未冲洗的底片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物质生活得到大力提升的今天,人们越来越看重精神生活。众所周知,自己的拍摄的照片冲洗出来后,我们自己享有冲洗出来的照片的著作权。那么问题就来了,还未冲洗的底片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艺术摄影。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我们何种相机拍摄,拍摄水平如何,只要不是拍摄彻底失败在底片上白茫茫一片或者黑糊糊一团,就都可以当做是一幅摄影作品。所以,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成为摄影作品的照片及其底片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中,底片为原作品,洗出的照片为复制品。

摄影版权的概念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任何人对于自己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拥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出租、展览、传播等权利。当然这也包括摄影师对自己拍摄的照片拥有的同等权利。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按照国际惯例和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完成后摄影师就自动拥有了版权。例如:当摄影师按下相机快门,拍摄完成一张照片后,他就拥有了这张照片的版权。摄影师可以使用、发表、展示、出售这张照片或授权其他人使用。当然,作为作者,摄影师也可以去国家相关的版权机构将这张照片进行注册,以证明自己对该张照片拥有版权。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如果摄影师受雇于某个公司,或者被媒体聘用在为顾客拍摄。这个时候他们的拍摄是为了客户或者聘用他们的公司,并且在拍摄时已经获得了报酬,这种拍摄仅仅是一种职业行为。其实对于这样的照片,摄影师是否还拥有版权很难界定,因为他们的拍摄是一种职业行为。如果摄影师想通过出售照片,或将照片使用在商业广告上来换取经济上的利益,他需要得到自己雇主或者客户的同意。

很少有摄影师愿意把自己拍摄的照片拿到版权机构去登记,具体原因如下:一是麻烦,浪费大量的时间,还要花费大量的金钱;二是一个摄影师拍摄的照片只有一部分会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效益,而摄影师也不能完全确定哪一张照片可以成为畅销图片,为每一张自己拍摄的照片去注册版权实际上是增加了拍摄成本。综上所述,只要符合摄影作品的条件,不管底片有没有冲洗出来,都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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