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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区影视著作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作者:青岛嘉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8 08:20:46

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各国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权利。现在的著作权指的是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那么企业著作权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企业著作权取得的方式

一、自然取得

著作权的自然取得又称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出来,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我国的著作权立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二、非自然取得

世界上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完成并不当然产生著作权,必须满足一个或几个条件才能取得专有专利。这些条件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

①作品必须以有形物固定下来,才能获得著作权,如美国的版权法有此规定;

②以著作权标记作为获得著作权的条件。

③以履行登记手续为著作权产生的条件,即作者必须履行某种注册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如注册登记、缴送样本、刊登启事、办理公证文件或偿付费用等,美国和许多拉美国家的著作权法有此规定;

④为了维护本国印刷业,世界上有个别国家规定作品必须在指定地点印刷才能获得该国著作权,如美国版权法有此规定。

现在许多人都把自己的程序,软件选择登记版权,但是登记软件著作权也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所以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软件青岛版权登记需要的材料都有哪些?

(1)软件源程序代码(A4纸打印,单面,1份)

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每页不少于50行(结果页除外),在每页的左侧留出装订线,右上角打印或标注页号1—60。

(2)软件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

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文档结束页,每页不少于30行(结果页除外),在每页的左侧留出装订线,右上角打印或标注页号1—60。(若希望多交文档,每多交一种文档需增加文档费),要图文并茂,软件的每个功能基本上都要涉及到。

(3)身份证明

A、著作权人为个人

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有工作单位,可以要单位出具非职务软件开发证明,也可以个人出具非职务软件开发保证书。(《非职务开发证明》《非职务开发保证书》在官网上可下载)

B、著作权人为单位

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社团法人单位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社团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委托办理文件

A、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B、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证明文件:

若申请者存在以下情况,需提交以下文件:

A、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合作开发协议书1份A4纸。

B、委托开发——委托开发协议书1份A4纸。

C、下达任务开发——任务书1份A4纸。

登记游戏软件著作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游戏软件著作权,是指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游戏软件厂商或者个人作者开发的游戏软件在开发完成后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游戏软件青岛版权登记制度的历史并不长,但是在众多游戏软件厂商和游戏软件开发者的一致认同下,我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登记量逐年上升。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已经有超过三分之二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在开发完成后及时进行了游戏软件著作权(游戏软件著作权,含网络游戏)登记。有了允许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不代表在运营游戏方面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如果游戏代码以及文件被人盗用或是泄漏这将会给游戏带来极大的损失,游戏软件著作权于游戏厂商来讲是重要权益保障体系,对于互联网游戏公司来讲由为重要,游戏软件著作权可以有效的保护游戏自身权益提供保障性。

游戏软件著作权于游戏厂商来讲是重要权益保障体系,对于互联网游戏公司来讲由为重要,一量游戏源代码泄露可以通过游戏软件著作权有效的保护自身权益。1.拟申请游戏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若版本号超过1.0的还需要版本说明,产品名称里若有英文,需进行说明)。2.拟申请游戏软件著作权的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3.拟申请游戏软件著作权的程序代码(前30页、后30页、每页不少于50行)。4.拟申请游戏软件著作权的操作说明书(游戏软件要设计文档,页数不能少于10页)。5、拟申请游戏软件著作权的关于联系人的姓名、电话、传真、邮编、邮箱。6、拟申请游戏软件著作权的申请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

导读: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规范,既有国内法,又有中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还包括中国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

1、《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范畴,明确了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中的原则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与《著作权法》配套的专门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办法的行政法规,这是我国涉及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份重要的法规文件。它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各种侵权行为的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3、《计算机软件青岛版权登记办法》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制定了具体的办法。

4、《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2年3月17日在中国生效。

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是为了实施《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和《伯尔尼公约》而颁布的行政法规。

6、《伯尔尼公约》,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

7、《世界著作权公约》1992年10月30日起在中国生效。

8、《TRIPs》协议。《TRIPs》协议第10条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关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保护:(1)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体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2)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都应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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