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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美术作品著作权代理机构如何选?

作者:青岛嘉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5 08:31:12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办理作品青岛版权登记,可以直接到登记机构的登记大厅办理,也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到登记机构著作权登记部。无论以何种方式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都必须首先提交《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权利归属证明、作品的样本和作品说明书等申请资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著作权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授权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那么,著作权登记可以提交U盘形式的作品样本吗?

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申请人在提交作品的样本时,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的作品样本。其中,提交电子介质的作品样本时,需以光盘形式提交。例如,一般文字作品可以提交word格式电子文档;一般图形作品可以提交JPG格式的电子图片,动态图形作品可先提交GIF格式的电子图片;音乐作品包括“谱”和“谱+词”,需要提交音频文件的,可以提交MP3或WMA格式的;电影、电视作品,可以提交MP4、AVI或RMVB格式的视频文件等。

目前,登记机构暂时不接收U盘或移动硬盘等形式的作品样本。以U盘形式提交电子介质的作品样本的,视为未提交该作品的样本。

应对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思路

一般权利人遇到侵权事件,都会不知所措,不懂得如何应对。这会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下风,不利于维权。本文中,小编就为各位梳理下面对著作权侵权案件时的诉讼思路。

一、是否构成作品?1、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2、是否具有独创性;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是否可复制。

二、侵犯了哪项权利?对于著作权而言,可分为人身权、财产权。1、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2、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追续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另外还有一种“传播者权利”,称为邻接权,也可以成为被侵害的对象。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三、侵权人是否存在抗辩事由?1、是否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2、是否是“合理使用”。3、是否是“法定许可”。4、著作权是否仍在保护期限内。5、是否已过民事、行政诉讼时效。

四、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2、行政责任: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等。3、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海内外作品登记的条件

1.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目的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作品自愿登记的范围:主要是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3.作品登记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4.作品登记手续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在办理作品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作品登记表》和权利证明,交纳相应的登记费。作品登记后将予以公告。

2起以上侵权案件分析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原则是什么?著作权侵权行为应采用过错原则。当你用优美的音乐作为设计的背景音乐时,你可能不会认为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当著作权侵权案件发生时,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原则是什么?著作权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原则是什么?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用自动保护的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著作权就产生了。因此,与专利和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不同,著作权侵权还涉及权利的有效性。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属于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作品范围;有独创性;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复制。只要不满足任何条件,原告的作品将不受著作权法律的保护。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没有侵权。如果原告的作品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法律的保护。

2.分析被告侵权作品和被告的使用方法以下两个标准可以适用于分析被告侵权作品:一是接触,即接触以前作品的机会;

第二,它们基本相似,也就是说,应该被著作权保护的部分基本相似。其中,后者是鉴定的重点。当确定原作品和被告作品是否实质上相似时,我们应该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比较,以确定它们是否实质上相似。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有成功的案例来判定原作品与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相似之处。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确认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认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之间的实质性相似性,并不构成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有必要分析被告的使用方式。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对该用法有不同的含义。正如专利法所规定的那样,它指的是实施,即向行业申请专利,按照说明书制造相同的产品或使用相同的方法;相反,著作权方法指的是复制,即通过印刷和复制将作品复制成一份或多份。当一件物品(如实用艺术品或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应特别注意实施和复制之间的区别,这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对于复制作品最常见的使用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第2款,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工业产品的建造和生产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因此,在我国,以立体形式复制平面作品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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