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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文字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青岛嘉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1 08:14:45

作为现今法治社会,凡是都要有法可依,同样在版权上有着版权法起到保护及约束作用。小编带大家看看版权法有哪些内容,又能起到哪些作用。英国版权法的内容有哪些?能起到什么作用?英国版权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通过衡平法保护精神权利,但鉴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要求成员国版权法中应规定“精神权利”的保护内容,作为成员国之一的英国表示修改版权法时加上。

(2)外观设计受版权法保护,但在英国,同时又受《外观设计注册法》和《外观设计版权法》保护。

(3)允许合理使用的范围局限于为科学研究和个人学习之目的,范围很窄。

(4)强制许可局限于复制原已录过音的乐曲歌片,取得这种许可证的条件是保护出售所制造的唱片,并向版权所有人交付版税。

(5)保护期限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相同。

(6)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纳入版权法的适用范围。但又以相对独立的专门立法,即《英国1985年法》予以保护。

(7)规定了某些特殊版权。例如,关于国王版权的规定,凡政府或者政府机关直接指导与控制而制成的作品,其版权均属女王所有。

(8)侵犯版权的诉讼案件归法院受理,法院设有“表演权法庭”,专门受理侵犯表演权的案件。

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软件著作版权

开发软件,经常要研究、参考他人已存在的软件,研究、参考他人软件的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所谓的“还原工程”方法。从版权法的原理来看,只有IDEA的表达受版权保护,而IDEA本身不受保护,所以关键是要把握住还原的结果只能是IDEA而不能是IDEA的表达。软件开发企业进行“还原工程”务必要十分谨慎,以免误入他人权利的领地。一旦被指控侵权,合理的辩解一般有两个,其一是想办法证明自己的软件与他人的软件有本质差异,属于不同的软件,因此谈不上谁侵犯谁的权利;其二是证明自己没有接触过对方的软件,被指控的软件是自己独立开发的,即便它与对方的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也不构成侵权。按照这种方法,开发人员从一开始就应当有意识地采取一些措施,以备日后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在长期的版权实践中,计算机软件版权方面逐步形成了一些用来判断侵权行为的标准,比较著名的有:

1.传统标准__“镜象复制”法

以镜子反射原理来判断的传统镜象标准往往不能有效地打击版权侵权活动,因为一般来说,不会有全部一样的计算机程序和文档。

2.“实质相似性加接触”标准(SubstuntialSimilarityandAccess)实质相似性有两类: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之间实质上相似的根据。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所用的数据结构、所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接触是指被控方曾有“看到或复制对方版权作品”的机会。实质相似和接触结合起来即构成判断是否侵犯软件版权的标准。

3.“结构、顺序与组织”标准(美国SSO标准)结构(Structure)是一个程序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如指令、语句、程序段、子程序和数据结构等、顺序(Sequence)是让计算机先执行哪些结构,后执行哪些结构的前后次序,即程序中的处理流程。组织(Organization)是指这些结构之间、流程之间以及结构和流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层次嵌套关系、调用从属关系、串行并行关系等)的总体安排。

在判断中通常将程序的结构、顺序、组织相似作为认定两项程序之间存在实质相似性的准绳。这些标准在立法实践中尚未得到完全认可,但是司法实践中已在应用,尤其在美国,由于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制度审理案件,这些标准在司法审判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软件开发人员必须进行自我保护,通常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一)开发人员应能够列举出本程序与他人程序之间存在的不同点,可以通过程序的空间、子程序与模块、程序语句及操作系统的信息接口等方面来比较。

(二)开发人员能够指出本程序中的重大改进,并且能说明这些改进对于实现程序的功能和改善程序的性能所起的积极作用,即:以证据说明所开发的程序包含了本企业软件编程人员的创造性劳动。

(三)在开发过程中,将全部工作文档化。文档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每个文档产生的时间都应当准确记载,文档越多、越详细,文档之间越能相互协调,连贯统一,对证明软件的独创性越有利。

(四)在论述中应明确指出硬件对程序设计的限制。如果开发人员能证明程序的相同点或相似点是由于存在思想概念__表达同一性,那么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就几乎没有了。

(五)在编程中开发人员应尽量避免采用相同的界面信息。例如对屏幕显示,在保持简便性和清晰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改变显示的顺序、命令、菜单、图象、应答词等,至少在外部形式上避免雷同和相似。

(六)说明软件人员在开发过程中处于封闭状态,并未接触过对方的版权作品,完全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发挥个人智慧创造的智力成果。

在与他人发生软件版权纠纷时,企业和软件开发者通过上述措施,可以达到以下目的:1.被控作品中虽然包含了对方作品中的独创性成果,但被控方证明自己也是独立创作的,而非复制的,则这种包含是创作上的巧合,不属于侵权。2.被控作品中包含了对方作品中的非独创性成果,就是说这部分内容虽然在双方作品中相同,但它可能是公有领域内的素材、知识,故不存在侵犯版权的问题。3.如果被控作品中以独创性的方式包含了对方作品中独创性成果,则也有两种可能性:一是被控的作品已构成全新的再创作,不构成侵权;二是被控作品尚达不到全新创作的程度。

一、客观事实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为事实是客观存在和发生的事情,它一旦产生就不可能再受到人类思想或创作活动的影响,不可能再由作者“创作”出来,因此不可能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二、事实与时事新闻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时事新闻”得解释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单纯的事实消息之所以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原因在于它仅仅以简单的语言描述了事实。该文字表达无法反应撰写者的个性、满足著作权法对于“独创性”的要求,因此不构成作品。

但是如果新闻报道加入了以文艺手法的新闻评论,则其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成分就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反映新闻事件的照片通常不是“单纯的事实消息”,不属于不属于“时事新闻”。而属于摄影作品。

三、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对事实所进行的选择或编排如果没有体现出任何独创性,汇编的结果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

1.著作权和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一样,从权利产生的历史和对权力观念上看都不是所谓的“自然法上的权利”,而是一种纯粹的法定权利。

2.事实本身以及对事实进行无独创性的搜集与编排并不能形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不意味着这种劳动不能获得任何法律保护。事实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近年来出现的数据库保护立法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对在搜集和编排方面付出的努力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在智能手机迅速发展的今天,手游、动画片等动漫作品传播的速度非常快,漫画版权登记成了保护自己著作权最重要的手段,许多人没有版权意识,往往看到一个好的作品手机一拍就可以迅速传播,往往不经意间就将一些未经版权登记的动漫作品传上了网,是的这些作品“被发布”。

据了解,近几年国内一些刚创业的动漫公司吃过很多这样的亏,将一些尚未版权登记的动漫造型、人物图片放在公开的地方展示,以至于之后发生版权纠纷无法提供证据而丢失部分的作品的权利。

从商业的角度来说,将好的动漫作品放在公司的地方进行展示可以很好地宣传,同时也能让客户看到自己的实力,但是从经营角度来讲,不得不防一手,那就是在展示之前做好动漫作品的版权保护工作,通过作品版权登记明确这个作品的所有人、完成时间、创作地点和发表状态等信息。动漫作品具备高投入、高风险、衍生产品众多等众多特点,原创漫画版权登记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动漫作品前期财力、人力投入得到利益回报,保证动漫企业辛苦开发出来的成果。

专家认为,站在法律角度的来说,一部动漫作品在创作完成之日起著作权(版权)就产生了,包括各类人物造型、背景设计、故事情节等等,但是不进行版权登记也就无法取得有效地法律证明,从而保护作品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动漫作品属于衍生产品最多的产品之一,版权登记也可以对其衍生业务带来一定的保护。动漫作品不仅涉及版权登记,同时还需要做好动漫造型的商标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过这些完善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转让授权等交易中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维权诉讼中也可以站住最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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