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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音乐著作权登记办理过程是怎么样的?

作者:青岛嘉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1 08:13:52

成立软件集体管理联盟的畅想

著作权集体管理就是作者将他们的著作权权利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组织代表作者与使用者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证,收取使用费用,监控作品的使用情况,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打击。这种制度在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架起了桥梁,既可解决著作权人无暇行使其权利之忧,又可解决使用人找不到作品的作者签约之苦。最主要的是著作权集体保护组织是著作权的守护神,有效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打击侵权行为。

阳光很美好,可惜看不见。在我国软件虽然也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软件偏偏是个异类,软件的源代码受《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创意、算法等都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使软件具有专利的特性。各国对软件的保护还有不同的争议,有的用《著作权法》来保护,有的适用《专利法》保护,有的干脆制定专门的软件保护法。正是软件本身的特性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阳光很难照耀到软件上。

其实软件更需要关怀,软件比其他形式的作品具有更加复杂的权利,比其他作品更容易被侵权,侵权打击也比其他作品要难得多,我们如何对软件也进行集体管理呢?这是以下要探讨的问题。

软件集体管理可行性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50人以上就可以发起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条规定给大家以无限美好的想象,以为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门槛很低。其实不然,我国依照国际惯例对一类作品设立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品的种类屈指可数,除了已经成立和正在成立的,基本就不剩其他种类作品了。根据条例的规定:新成立的组织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这个规定将使成立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变得非常的困难。我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采取行政许可制度,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获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审批,这基本决定了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由政府主导来设立。

凡事不必太拘泥,不能成立软件集体管理组织,那么是不是软件就不能享受集体管理的呢?当然不是,我们有办法,找到变通的路可以走,让集体管理的各种便利也在软件上实现。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做法,他们主要通过建立代表权利人利益的法律中介组织来达到集体管理的目的。法律中介组织一般就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具有专职的法律人才,完全有能力管理软件相关事务;保护软件权利和打击侵权本来就属于律师业务范围,所以律师事务所完全可以建立相关软件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软件集体管理的职效。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软件青岛版权登记证查询是怎么查询的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一、查询软件著作权是指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数据库中进行档案或主题查询。

二、查询软件著作权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查询要求,并在缴费获取查询结果;二是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

三、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首页,在“版权登记大厅”栏目下的右侧,进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在公告页面处录入“软件名称”、“登记号”、“著作权人”其中任意一项进行查询,就可以查询到已登记并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

软件著作权查询方式就是以上的方式,那么如果想办理软件著作权,应该如何办理?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二是委托专业代理机构代为提交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文件多而杂,往往容易出现错误或者表达不一致的情况,而专业代理机构能准确把握申请文件的要点,以避免在申请过程中补正,达到节省人力与申请周期,想要办理软件著作权的客户,可以通过八戒知识产权留下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需求,将会有专业知识工作人员为你提供帮助。

软件著作权登记前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具体有:

软件的源程序及文档;

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开发完成时间、发表时间;

软件运行环境(指软件运行的硬件和软件环境);

软件开发使用的编程语言的名称及版本号、源程序总行数;

软件的主要功能、用途和技术特点作简要说明。

根据基本资料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申请,同时要缴纳申请费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收到相应的申请费后将于受理本次所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在受理后进入审查本次软件著作权登记所提供的相关申请文件,审查通过并发证。

电子书有版权吗?近接到这个问题,其实电子书是有版权的,可以申请版权保护,对于这块目前重视度上还没提高,电子书版权保护目前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这也是为了确保我们自己作品的权益,下面就随着小编详细来了解下吧!

电子书版权保护有什么法律规定电子书版权保护,适用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电子书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版权,在我国常把其看作是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对版权进行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智力创新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同样,在电子书版权问题上,如果对此保护不力,那么不仅使得版权所有人无法在电子书的传播过程中受益,而且由于网络的快速传播性,也会损害版权所有人从实体图书出版业中所获得的版权收益。这些损害的长期存在将严重挫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不利于社会文化的发展。

因此,我国也应顺应时代的潮流和现实的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电子书版权。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电子书的出现是一种必然,也随之会出现一些新的权利。同纸质书的出版发行一样,电子书要想在网络上传播,传播者应当遵循法律规范,事先一定要获得电子书版权所有人的许可。电子书的网络传播,是将纸质作品数字化并上传至网络或者就是将本身就是数字化的作品上传至网络,但鉴于网络技术的两面性,对电子书版权的侵犯也是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在现实生活中,对电子书版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通过网络的上传、下载等。

电子书是一种数字化作品,其内容是通过网络这一平台呈现给读者的。而网络是开放的,开放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权利易受侵犯。现实中,通过付费或者不付费,读者或者网民很轻易的就能从网络上下载到电子书,并利用电子书的易复制性和易传播性将其再次上传到网络。通过这种无限制地复制和传播,电子书版权所有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而侵权人为侵权所付出的代价或者成本却微小的可以忽略不计。

另一方面,在我国还未全面实行网络实名制的情况下,侵权主体实难确定,这也为版权权利人的维权带来了困难无论是否电子书版权,版权权利人的维权因为各方面原因比理论上要艰难,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正在逐步的完善中,我们也期待着看到更多的被侵权人能够拿起法律武器合理维权。

版权登记也是有保护期的时间限制的,当超出保护期的时间规定时,保护期就会失效,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版权登记保护期限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1)对于作品的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限是没有限制的。

(2)对于公民的作品,按照发表权和著作权法的规定,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也就是说版权登记的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截止;如果是合作作品,按照发表权和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登记的保护期限则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截止。

(3)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也就是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按照发表权和著作权法的规定,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版权登记的保护期限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的五十年里并没有发表的,就不会受到版权登记的保护。

(4)对于电影作品和摄影作品,按照发表权和著作权法的规定,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版权登记的保护期限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的五十年里没有发表的,就不会受到版权登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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