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区美术版权代理如何选?
作者:青岛嘉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5 08:57:22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文化创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加强了,很多编剧写完剧本都会对自己的劳动成果进行版权保护,为自己争取最大的权利。那么剧本青岛版权登记要去哪里呢?需要哪些材料呢?剧本版权登记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版权登记,登记的证书为国家颁发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登记,登记的证书为国家颁发的。
剧本版权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作者身份证明文件,即身份证或户口登记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作者签名;
(2)、如果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著作权人,还要提供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如果是委托作品,还要提供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4)、如果是合作作品,还要提供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及各合作作者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如果是继承人为著作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名)。
在青岛版权登记中,不同类型的作品版权归属!
版权囊括了各类作品,在进行版权登记的时候,不同类型的作品其版权归属也不尽相同。对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各个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
一、不同类型的作品版权归属
1、委托作品的归属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合作作品的归属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汇编作品的归属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职务作品的归属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情况下,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单位完整地享有。
5、计算机软件的归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由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6、视听作品的归属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对于版权侵权的认定,是有完善的法律依据支撑的,因此,只要有法律相关知识的从业者,其实是很好鉴定版权侵权的。下面,小编就来详细说说版权侵权是如何认定的,怎么才算侵犯知识产权?版权侵权是如何认定:
一、有效性审查规则,即主动对权利有效性进行审查;
二、权利范围确定的规则,即以权利的客体为中心确定保护范围。以营利为目的,有侵犯著作权情形,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他是指抄录,复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
9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互连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夸大和深化。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网络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也随之而起,大量出现。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的或者无限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这一权利;
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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